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选聘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的通知

发布者:学院发布时间:2021-09-03浏览次数:64

各学院、部门:

    为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技术支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7号)的通知精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聘任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办案示范建设,现启动第一批技术调查官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职责

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技术调查官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调查官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及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二、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严格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廉洁自律、科学公正、作风正派;

2.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

(二)专业条件

满足下述三项中任意一项:

1. 高校、科研院所和实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拥有博士学位;

2.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且从事专利审查工作累计达2年以上;

3.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具有本科学历,并且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

三、人员选聘和管理

(一)技术调查官由本人申请,并如实填写《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申请表》(附件1);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省直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条件和专家学术水平,择优推荐;省局择优选聘,并对拟聘任的技术调查官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技术调查官聘期为三年,到期后可以续聘。

技术调查官专业按《国际专利分类表》和《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大类(见附件3)分。

(二)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专利分类号大类,选取相应的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并承担必要的技术调查活动经费。

(三)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工作出色的,省局优先推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技术调查官候选人。

四、材料递交

各申请人将《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申请表》和《推荐人员汇总表》,于2021年8月25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科研处。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华安

联系电话:15268708036(698036)、2320618

邮    件:02232@zjhu.edu.cn

地    址:明知楼9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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