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湖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湖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突出重点、分类分步,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力争通过培训,使没有技能的劳动者具备一技之长,有技能的劳动者提升一个技能等级,劳动者技能素质有显著提高。到2021年,全市确保培训15万人次以上,力争完成20万人次,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和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居全省前列,为我市加快赶超、实现“两高”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培训对象和类别
重点培训对象:企业职工特别是受中美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
培训类别:企业职工特别是受中美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徒制培训等;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开展的创业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协同推进。各区县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抓紧抓实,聚焦目标,明确分工,合力推进。人力社保部门要承担起牵头抓总职责,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逐级分解目标任务(见附件2);各级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及残联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依据本行业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任务,制定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项目(项目制培训目录)和补助标准,大力推进项目制培训工作。
二是强化企业培训。广泛组织开展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重点加大受中美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的培训力度,有效增加培训供给。鼓励各地围绕本区域重点产业,大力开展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训和养老护理、乡村振兴及旅游、民宿管理、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等产业紧缺技能人才培养。
三是强化校企合作。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见附件6),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出技能过硬、适应性强的职工学徒和学生学徒。进一步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努力构建公办学校为主体、各类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格局。各地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学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适当倾斜。
四是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各类技能人员通过参加技能培训班、网络在线学习、岗位练兵和自学、技能比武等各种形式提升技能。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乡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自文件施行之日起凭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上岗证、培训合格证书等)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城乡失业人员等国家规定的重点帮扶群体参照执行。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对专项能力证书按每人不超过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余人员补贴按照《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8〕24号)规定标准执行。各县抓紧制定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补贴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国家和省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失业保险参保地进行管理。
五是强化资金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设立专账资金支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资金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统筹管理的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确定培训任务后,由市财政部门下拨相应资金给区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行业培训的真实性、有效性及资金使用合理性、合规性负责。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监督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对骗取职业技能补贴(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是强化督查评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属地管理,要加大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力度,对各地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各区县要建立健全与绩效评价结合相挂钩的激励奖惩机制,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共同做好统计数据比对和分析研判工作。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杨丹
电话:0572-2398708 邮箱:huzhoupx@126.com。
附件:1.湖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湖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年度分地区培训计划
3.湖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年度分部门培训计划
4.湖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年度分地区指标任务
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5日
附件1
湖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大政策和相关工作,指导区县开展落实专项行动工作。
二、人员组成
组 长:王 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社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史淦宝 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丁会强 市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蒋柏焰 局办公室主任
朱新江 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处长
王伟明 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马运成 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胡全心 局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处长
宋国兴 局劳动关系处处长
施 丹 局工资福利与奖励处处长
李 云 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
潘伟芳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王珍方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孟晓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主任
附件2
湖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年度
分地区培训计划
区县 | 职业技能培训(万人次) |
吴兴区 | 1 |
南浔区 | 1 |
南太湖新区 | 0.1 |
长兴县 | 1.1 |
德清县 | 1 |
安吉县 | 1 |
全市总计 | 5.2 |
附件3
湖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年度分部门培训计划
序号 | 部门 | 培训重点任务 | 培训计划数(人次) |
1 | 市经信局 | 协调组织数字经济等产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5000 |
2 | 市教育局 | 组织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重点协调组织“两后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826 |
3 | 市建设局 | 协调组织建筑领域技能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1500 |
4 | 市农业农村局 | 协调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7000 |
5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协调组织退役军人等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556 |
6 | 市应急管理局 | 协调组织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等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工作。 | 16500 |
7 | 市民政局 | 协调组织养老护理、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950 |
8 | 市卫生健康委 | 协调组织卫生健康行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3240 |
9 | 市国资委 | 协调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850 |
10 | 市市场监管局 | 协调组织小微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受经贸摩擦影响的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 | 5000 |
11 | 市残联 | 协调组织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1500 |
12 | 市公安局 | 协调组织保安员等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4000 |
13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协调组织乡村旅游、导游等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600 |
14 | 市总工会 | 协调组织企业产业工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2500 |
15 | 市商务局 | 协调组织电子商务、外贸、老字号等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受经贸摩擦影响的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 | 1500 |
合 计 | 51522 |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对接,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9〕53号)要求,确保完成年度培训计划数。
附件4
湖州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年度
分地区培养任务
区县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次) |
长兴县 | 400 |
德清县 | 350 |
安吉县 | 350 |
吴兴区 | 250 |
南浔区 | 250 |
南太湖新区 | 100 |
全市总计 | 1700 |
附件5
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着力培养一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队伍,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力争通过培训,使没有技能的劳动者具备一技之长,有技能的劳动者提升一个技能等级,劳动者技能素质有显著提高。到2021年,全省培训300万人次,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6%左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1%左右,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对象和类别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培训对象: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类别: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面向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徒制培训等;面向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开展的创业培训。
三、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主体的作用
(一)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要完善职工技能培训制度,着力加强中小微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市县行业协会、龙头骨干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要协调组织小微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进一步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到县(市、区)设立培训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相关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学校应当把培训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学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以适当倾斜,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报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确定。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农民田间学校、农民教育示范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政策
(一)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各市、县(市、区)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工种)紧缺程度、技能复杂程度、等级高低,按照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同一补贴标准,制订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为主要依据,对具有当地户籍、当地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当地就业创业或在当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退役军人、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相关群体以及企业职工,制订项目制(即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目录清单,由符合规定的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对项目制培训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为依据进行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失业保险参保地进行管理。
(二)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对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的培训力度,建立受影响企业目录清单,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2021年底前,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可参照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加大资金支持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要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一定的经费,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对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明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管理分工。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公布或授权县(市、区)公布当地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确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和生活费标准,也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县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应按“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县域内培训项目和资金进行统筹管理、资源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五、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流程。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参考流程如下:发布项目征集计划—公布项目清单—组织培训—结业评估—结果公示—经费核拨。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参考流程如下:公布职业资格补贴目录清单—培训机构组织报名—培训开班备案—学员结业—考核鉴定(等级认定)—结果公示—申领培训补贴。要建立完善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互联互通,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确保可追溯,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及时发布新兴产业的新职业工种岗位名称和岗位规范。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协调、指导、督促等。省里制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年度任务计划,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层层分解落实计划,明确责任,加快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社保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规范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院校推进产教融合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经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数字经济产业职工的技能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类学校承担培训任务,加强“两后生”的技能培训工作;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以及残联等部门单位要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属地管理,省里将制订绩效评价办法,对各地培训人数、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承担培训任务的省级相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各地要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与绩效评价结合相挂钩的激励奖惩机制,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地区培训计划
附件1
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地区培训计划
地 区 | 职业技能培训(万人次) |
杭 州 | 15 |
宁 波 | 16 |
温 州 | 10 |
湖 州 | 5 |
嘉 兴 | 8 |
绍 兴 | 9 |
金 华 | 8 |
衢 州 | 4 |
舟 山 | 3 |
台 州 | 9 |
丽 水 | 3 |
全省总计 | 90 |
附件2
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部门培训计划
序号 | 部门 | 培训重点任务 | 培训计划数(万人次) |
1 | 省经信厅 |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重点协调组织数字经济产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10 |
2 | 省教育厅 | 组织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重点协调组织“两后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1.5 |
3 | 省建设厅 | 协调组织建筑领域技能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4 |
4 | 省农业农村厅 | 协调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2.3 |
5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协调组织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1 |
6 | 省应急管理厅 | 协调组织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工作。 | 20 |
7 | 省民政厅 | 协调组织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1.9 |
8 | 省卫生健康委 | 协调组织卫生健康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0.8 |
9 | 省国资委 | 协调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10 |
10 | 省市场监管局 | 协调组织小微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9 |
11 | 省残联 | 协调组织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2 |
合计 | 62.5 |
注:请省级各单位将计划任务层层分解至各市、县(市、区),并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数据的对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6
ZJSP13-2019-000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件 |
浙江省财政厅 |
浙人社发〔2019〕4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要求,现就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学徒);
2.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徒)。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目标和期限。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职工学徒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生学徒培养期限为1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和内容。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消防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等,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培训的理论学时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可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和课程学分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协商并在培养计划中明确,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考核。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结果。职工学徒修满规定学分的,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在技工院校注册学籍的,发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下同);经相应等级技能鉴定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
学生学徒按原有教学计划核发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三、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职责要求
(一)企业职责。企业承担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体职责。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对职工学徒还应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企业应选拔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人员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每名企业导师应当明确带徒培养对象,其人数不超过5名。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名册,详细记录学徒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以备查验。
(二)培训机构的职责。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制订培养计划,履行培养协议。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职工学徒和学生学徒在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上进行新型学徒制学籍注册,并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教师作为指导老师。每一名指导老师应当明确带徒培养对象,专门负责学徒管理指导工作。
(三)学徒的职责。学徒应按照培养协议,自觉履行义务,接受导师的指导,学习提高技能,完成培养任务。学徒培养考核合格的,应履行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因职工学徒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规定的,职工学徒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激励政策
(一)学徒报酬。职工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以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学生学徒按照实习协议约定及其工作贡献,由企业支付实习津贴。
(二)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应享受导师津贴,企业导师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三)培训费用。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职工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政府补贴。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包含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补贴,下同),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年提高。
职工学徒原则上按学徒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低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的标准进行补贴。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与财政部门确定。
学生学徒补贴金额一般可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五、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报审核。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与培训机构确定合作协议,并填写《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一式2份,见附件)后报送失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开班备案和监管。经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企业或培训机构应至少提前1个月,将开办学徒培训班的备案材料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职工学徒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学生学徒的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学徒培训期间,企业或培训机构应上传不同日期的培训视频资料(不少于10次),人力社保部门应不定期对学徒培训情况进行监管。
(三)组织考核鉴定。学徒培训期满后,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备案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对培训的学徒进行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补贴资金拨付。学徒培养结束后,企业提供以下材料申领补贴资金: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其中,属于学生学徒的,应提供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上述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核拨给企业。
六、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的重要工作内容,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严格考核验收,确保学徒培养质量。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方案自2019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附件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申报书
企业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
所属地区:
申报日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写要求
一、请按要求如实填写,仔细核对。
二、文字描述要明确时间、内容、结果,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三、此表请使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
企业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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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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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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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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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作 负责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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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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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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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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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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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体系建设情况 | (重点说明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方向,现有职工培训主要内容、场地和培训管理人员情况等) | ||||||
企业技能 人才队伍 建设情况 |
(简要介绍企业人才发展规划、技能人才比例结构、技能人才激励制度、岗位考核办绩效管理情况等) | ||||||
合作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 |||||||
培训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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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属性 | 公办 民办(民办机构请填写办学资质) | ||||||
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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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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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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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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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技能人才 培养情况 | [简要介绍场地、设备、培训职业(工种)或专业建设情况、培训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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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徒培训计划 | |||||||
培训职业(工种) | 培训等级 | 培训期限 | 培训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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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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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实施 计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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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校双师 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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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考核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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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市,县 (市、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审批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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